欧洲人权框架
改革方案设计中最敏感的问题,是国家在监管宗教团体的财务与组织力量的同时,不能侵蚀宗教自由。宗教团体和教团成立公司、经营基金会或开办学校,本身并不与法律秩序相抵触;欧洲人权法也保护信仰的组织化层面。
过程与步骤
然而,经济活动、税收优惠、对公共资金及公职人员的协调,并不被视为信仰的”不可触碰的核心”。根据比较法,国家不能监管神学;经济交易、雇员权利、儿童安全和财产均受一般法律规则约束。
Bader关于欧洲的论述
Patricia Ridge关于宗教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表明,机构自治并不意味着可以免于经济问责;Maussen和Bader关于欧洲宗教学校的研究也表明,宗教自由与共同教育标准及儿童权利之间需要保持平衡。
据此,改革的宪法逻辑不应基于”宗教组织更危险”的假设,而应基于经济力量不断增强的每一个私人组织都应受到更高问责约束的原则。
关键界限
宗教信仰、礼拜、齐克尔和神学教育不受监管;财产、捐赠、公司、雇佣、教育服务和公共招标将受一般法律约束。免税等特权要求履行透明度义务;公共利益主张必须可以接受审查。